名 詞 解 釋 

 一、 主要保險用語解釋

1. 要保書    
  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2. 保險單    
  保險單是指訂立保險契約的憑證,內容記載保險契約中的各種事項。  
3. 要保人    
  是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4. 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傷害、疾病或老年做為保險事故之人,亦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  
5.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就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之人。須經要保人指定(1.當指定多人為受益 人時,須標明為依順位或依比例分配。2.當受益人非父母、子女、配偶時,需註明其身分證字號)。

 
6.保險利益    
 

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如:若被保險人之身體 受傷害或死亡時,要保人之經濟生活不受影響,則要保人對於此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

 
7.保險費    
   要保人於固定時間應交付給保險公司之費用。  
8.保險金額    
  是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而同意承保之金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依據。  
9.告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對於有關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以便保險公司做為承保的依據。  
10.職業等級    
 

意外傷害保險之危險估計,係依被保險人之職業的危險程度來評估。職業等級是依財政部核準之「台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為分類基準,該表將職業危險程度分為六類,如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為第一類,外勤人員為第二類,以此類推。

 
11.契約撤銷權(十日撤銷權)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雙掛號郵寄至保險公司即可撤銷此保險契約。

 
12.保單停效    
 

保險契約的效立停止稱為停效;停效的原因通常有: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而仍未交付,墊繳保險費的本息已超過該保險契約的解約金,辦理保單貸款的本息已超過該保險契約的責任準備金。

 
13.停效保單的效力恢復  
  自保單停效日起二年內,依契約條款的規定,辦理完成恢復原契約效力即可。  
14.保單失效    
  如要保人在保單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未辦理完成復效,則該保險契約將無法再恢復效力,故稱為失效。  
15.除外責任    
  例如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為或自殺等造成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16.除外期間    
 

是指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內所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二、人壽保險的種類:  
     
(1)、人    
     

定期壽險

   
 

係指在保險契約中,約立一個固定的保險期間(例如十年或二十年),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 故或全殘時,則保險公司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 約終止,保險公司自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即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為一種純保障性質的保險

 
(2)、傷害保險    
 

指被保險人遭受到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以致身體蒙受傷害,導致殘廢或身故時,保險公司將依約定給付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3)、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就是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以彌補經濟損失的保險 。

 
     
三、保險年齡如何計算  
 

保險年齡是以最近生日法來計算,即以是否超過六個月為準,並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年齡,例:30足歲4個月又8天~30歲,30足歲6個月~30歲,30足歲6個月又1天~3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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