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要保書填寫注意事項 | ||
1、保險利益: | ||
(1)依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應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應為要保人之:a.本人或其家屬、b.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c.債務人、d.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
(2)依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 ||
(3)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除非有合理之理由,否則應有正當之繼承關係。 | ||
2、保險費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核對應收之保費,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1歲的零數超過6個月的加計1歲。 | ||
以民國86年7月10日申請投保之被保險人為例,其投保年齡分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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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40年1月 9日出生:86年7月10日
- 40年1月 9日
46年6月 1日(投保年齡47歲)
(2)民國33年1月13日出生:86年7月10日
- 33年1月13日
53年5月27日(投保年齡53歲)
(3)民國26年9月2日出生: 86年7月10日
- 26年9月 2日
59年10月 8日(投保年齡60歲)
3、要保書字體務請以正楷填寫清楚,並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簽名蓋章(要保人為法人戶時須蓋法人印鑑章)。要保人未滿20足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章認可,如年滿18歲且已婚者,可免法定代理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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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保書之「保險期間欄」及「申請要保日期」請勿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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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保書之下列資料,應予詳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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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保人及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受益人應予以明確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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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保地址、收費地址(包括縣、市、鄉、鎮)及三碼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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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險人職業(指投保時之實際工作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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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險人之現症或既往症,並載明起因、治療醫院、治療日期及治療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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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險險人如曾做體檢,應載明體檢原因、體檢地點、日期及體檢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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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險人之四肢五官如有殘障或畸型,應於要保書上載明其部位、程度及起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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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如有塗改,請重新更換空白要保書 | ||
*申請日期請勿填寫。 | ||
*要保書填寫後,請先傳真至本公司(02)2858-7704,確認填寫無誤後再郵寄。 | ||
*勿使用「黑色原子筆」書寫,以免被保險公司以「影印」本為由退件, | ||
請多利用「藍色」原子筆書寫要保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