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要保

 

 

1.累計保額計算方式:

5 年之有效契約在新台幣 500 萬元以內,可免於併計。

2 年之有效契約為標準體及無任何不良理賠紀錄在新台幣 300 萬元以內,可免於併計。

2.拒保:被保險人有拒保紀錄者,在拒保原因消滅前,不予承保。

3.一般壽險新契約每期最低保費:

(1)承保年齡:

15 足歲以上:同一要保書(可填寫三個險種)每期保費(含主、附約)合計不得低於 1,000 元。

未滿 15 足歲:同一要保書(可填寫三個險種)每期保費(含主、附約)合計不得低於 500 元。

(2)單一險種年繳化保費須超過 300 元。

 

4.職業類別:

 (1)被保險人職業若屬「危險職業加收特別保費一覽表」之職業別(詳附表),依附表所列加收特別保費或拒保。

 

 (2)被保險人職業依「職業分類表」(詳附錄一)評核職業類別屬第四類(含)以下者,不加收危險 職業加費,職業類別屬第五   類(含)以上者,除依各險種核保規定及本公司「危險職業加收特別保費一覽表」另有規範外,職業類別屬第五類時,以每萬元保額加收年繳保費 10 元危險職業加費,職業類別屬第六類時,以每萬元保額加收年繳保費 20 元危險職業加費。

 

(3)被保險人職業為警察(職業類別第五類以上)、消防人員,累計保額在 100 萬元以下者,免加收職業加費;累計保額超過 100 萬元者,新投保該筆保單則加收職業加費。鎮暴警察要保意外等附約不予承保。

 

(4)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其職業類別以較高者計算。

 

 

 

 

附表:       一般壽險(多倍保障壽險除外)危險職業加收特別保費一覽表

 

職業別

每萬元保額加收年繳保費

職業別

每萬元保額加收年繳保費

1.交通運輸

a.飛機

1)民間航空班機之機員

2)非定期班機以及直昇機之機員

3)試飛員

b.船舶

1 航行外海船舶之船員

200 噸未滿

200 噸以上1000 噸未滿

1000 噸以上5000 噸未滿

 

 

30

50

D

 

 

D

20

10

10.火藥

1)火藥類以及爆發危險度較高之化學藥品製造工廠的職員。

 

20

 

2)火藥以及爆發物的製造以及有關之工員、技術者、消防人員、雜役、搬運人員。

50

3)爆發危險度較高之化學製品製造以及其有關工員、技術者、消防人員、雜役、搬運人員。

40

2 航行近海船舶之船員

200 噸未滿

200 噸以上1000 噸未滿

2.警察人員(不含兵災)(保額100萬元以上)

1)搭乘飛機及船舶者

2)陸上勤務

3.現役軍人

1)空中、海上擔任勤務者

2)傘兵、化學兵

4.消防人員(保額100 萬元以上)

5.監獄看守

6.礦坑工作者

 

20

10

 

 

30

30

 

30

D

20

0

D

11.爆破工作者

12.高壓電線架設修護工作者

13.隧道、地下道、高架工程工作者

14.農藥製造工作者

15.瓦斯製造工作者

16.伐木及搬運工作者

17.碼頭裝卸工作者

18.造船、修船、拆船工作者

19.製鋼、製鐵、銑鐵製造工作者

20.電報、電話線之架設工作者

21.建築物拆除工作者

D

40

40

20

20

20

20

20

10

20

30

7.清潔夫

1)高樓作業者

2)其他

8.漁民

1 遠洋漁船船員或漁夫

2 近海航行船員或漁夫

100 噸未滿

100 噸以上

3 潛水漁夫(包括潛水工作者)

9.司機(職業類別第五類以上者)

 

30

0

 

D

 

40

20

D

10

22.

1)核能工作人員(包括參與製造核子反應爐、核子武器、接觸核能棒或工作於高熱的廠房及有參與核能安裝、暴露於核子放射線或參與加添核子反應爐燃料者)。

2)其他在核能工廠工作者,按個人所從事職業評核最高承保疾病死亡保額為200 萬元。

 

 

 

50

 

 

 

 

0

 

 

 

 

 附註:

  1.上表所稱之(近海)係指自船舶到最近港口在十小時內之海域。

  2.半年繳保費為年繳之 0.52,季繳保費為年繳之 0.262,月繳保費為年繳之 0.088

  3.D」表示拒保。

 

  

5.高保額招攬單位報告書:壽險主約投保金額累計保額 1,001 萬(含)以上者(免體檢免生調保件保額不列入計算)由業務人員填具。

6.生存調查規定:

 

招攬之業務員均須親自就「被保

險人狀況報告書」所詢問事項,

據實負責填報。

生存調查

免生存調查

投保年齡

500 萬(含)以下

40 歲以下

400 萬(含)以下

41 ~50

300 萬(含)以下

51 歲以上

惟累計保額逾五年之有效契約在新台幣 500 萬以內及在保之險種為免生調件,可免於併計。

 

 

 

7. (1)體檢限額表:(各險種核保規定另有規範體檢規定者依各險種規定辦理)

保額

年齡

40 歲以下

41 -50

51 -55

56 -60

61 -70

71 歲以上

6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61~1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101~2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201~3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301~4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401~5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

【檢查項目詳註1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

【檢查項目詳註1

 

501~6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

【檢查項目詳註1

 

601~7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

【檢查項目詳註1

HIV

701~1,0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

【檢查項目詳註1

HIV

1,001~2,000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檢查項目詳註2

HIV

•上消化道攝影

2,000 萬以上

•一般體檢

•尿液常規檢查

•靜止心電圖

•胸部X光

•血液化學檢查【檢查項目詳註2

HIV

•上消化道攝影

1:肝功能生化試驗【鹼性磷酸(Alk, phosp)、肝臟胺基轉化(SGOTSGPT)、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血糖(飯前)、血脂肪【膽固醇cholesterol、三酸肝油脂triglyceride、高密度膽固醇】

2:肝功能生化試驗【鹼性磷酸(Alk, phosp)、肝臟胺基轉化( SGOTSGPT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血糖(飯前)、血脂肪【膽固醇cholesterol、三酸肝油脂triglyceride、高密度膽固醇】、乳酸脫氫(LDH)、γ 麩氨酸轉     化脢(γ-GT)、胎兒球蛋白(AFP)、血糖控制值(HBA1C)、血液常規檢查(CBC)、尿酸檢查、C 型肝炎表面抗原

ANTI-HCV

備註

一、若有B型肝炎帶原或其他異常情況,則加作 γ-GT 檢驗、胎兒球蛋白(AFP)、HBeAg 檢查。

二、本公司不予認定之體檢醫院如下:

.英田診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二段 1081 )

.介壽診所(地址:桃園縣八德鄉介壽路一段 847 )

.仁德診所(地址:羅東鎮民權東路 211 )

.健全醫院(地址:臺北市金山南路二段 152 )

.新芳診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山頂段 250 )

.永康醫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裕民街 13 )

.大千醫院(地址:高雄市中正路三路 1-11 )

.吉仁診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山鶯路 56 )

.吉安診所(地址: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 46 2 )

10.今日聯合診所(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124 3 )

11.五塊厝醫院(地址:高雄市三多一路 141

 

  

(2)累計保額之計算:免體檢件之險種及逾 5 年之有效契約且保額在新台幣 500

元,可免於併計累計保額。

(3)體檢表:體檢表自體檢之日起至繳費日止有效期間為 3 個月,逾期繳費者,應

重新體檢。

(4)體檢醫院:全民健保醫療院所。

(5)體檢費用之申請:

申請期間:保單生效日起 6 個月內。

各項體檢費用最高支付標準:

一般體檢:350 元。

心電圖:250 元。

X 光:350 元。

肝功能生化試驗等:600 元。

愛滋病 HIV 血液檢驗:600 元。

其他依本公司要求辦理體檢項目之費用依醫療單據金額給付體檢費用。

(6)新契約保件體格檢查複檢規定:

體檢結果遭拒保之被保險人,除血壓及心電圖項目不接受複檢外,其餘項目

視其狀況延半年後再行複檢。

被保險人必須至全民健保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複檢。

    複檢次數以一次為限。